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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永利6774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03浏览次数:作者:

澳门永利6774章程

20221226日第一次制订)

序言

澳门永利6774(以下简称学院)是2019年5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是赣州市政府直属综合性高职院校

学院以“尚德、笃学、精技、敬业”为校训,秉承“言传、身教博学善导”的教风,弘扬“好学、勤学善学乐学”的学风,营造“严谨、勤奋务实创新”的校风,坚持“以德立校、依法治校、特色兴校、质量强校”的办学理念,致力打造成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规范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赣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赣职院;英译名:Ganzhou Polytechnic。

第三条  学院址: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内,网址是:/

第四条  学院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接受省教育厅业务指导。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赣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政校行企四方联动,产学研用立体推进,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应用型人才支撑。

第二章  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院坚持依法办学,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

第九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二)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整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学科。

(四)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学院条件,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提出教育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技术职务,调整津贴和分配工资。

(七)依法制定学院管理制度,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加强对师生员工的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二)依照办学宗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增强办学实力,不断地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社会输送合格人才,为当地经济社会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学院内部人、财、物等管理,提高管理效益。

(四)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社会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学费等相关费用。

(七)实行院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学员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二)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十五条 支持学生在学院内依法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团委的指导下管理、协调学生社团及其活动。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和听证等权利。

第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对学生在不影响学业情况下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正确引导和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支持毕业生到革命老区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二十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或培训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 学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教育培训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加强对教职工工作的领导,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澳门永利6774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二级学院(系、部)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其设立程序、职责和日常运行按《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院长

第三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委员应来自不同专业(学科)门类和不同学院(系部),委员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系部)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三)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四)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分会,专业分会主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参加专业分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办学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学院科学研究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学术队伍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的咨询和审议,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

(二)审议学术政策,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保护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并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

(三)指导学院重大研究领域、研究项目和研究方向的决策,组织重点科研项目的论证,监督项目的实施。

(四)审查、评议、验收学院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等级;对申报上级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等级进行审核、评议和推荐。

(五)审定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推进学院内外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审议合作办学,主持学院大型学术会议。

(七)承担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咨询、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1年以上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委员,由其所在学院(系部)或秘书处提出增补人员的申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示,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第四节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工会是为了发挥教职员工在学院管理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员工的权益,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

第四十二条  工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配合学院党委和行政,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经济利益和精神文化利益,协调解决教职工生活和工作中的具体困难。

(三)推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

(四)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由学院所属各单位按一定的比例从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兼顾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的职责

(一)听取审议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教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代表大会。教代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三)教代会的议题,由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四)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学院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工会委员会。

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院学生的最高职权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代会的正式代表以学院(系部)为单位经民主推选产生。

第四十九条 学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发挥联系学院各部门和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院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学院民主建设。

(二)密切配合学院中心工作,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三)指导、监督、组织学生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五十条  学代会的议事规则

(一)学代会由学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学代会每一年一届。一般每年召开1次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由执行委员会提议,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三)学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学代会的决议应认真贯彻,大会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学代会代表及广大学生通报,学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全校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学代会行使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节  二级学院(系、部)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系、部)是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的二级管理机构,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系、部)的职责

(一)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检查并评价本院教师的工作;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四)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五)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七节  学院其他组织和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明确其职权职责范围,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和其他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知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依规与外界缔结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教育、科研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及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团体按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办学形式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育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承担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和农业、技工类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职业技能鉴定等社会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年制和弹性学制,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六十三条 学院设置以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虚拟现实、现代农业为主的专业群。设置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电气自动化技术、畜牧兽医、园艺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等专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实用性、地方性、特色性原则增设新专业,优化和完善专业结构。

第六十四条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教学建设,推进教学改革,突出实践环节,强化实践教学,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六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突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升科研水平。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六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职业培训,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六十七条 学院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秉承办学传统,凝练办学理念,彰显学院特色。大力开展苏区精神、工匠精神、红色文化、阳明文化、客家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的研究和传承。

第六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与国内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及公司企业等单位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并努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章  校友

第六十九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办学历史各个阶段在学院学习过的学生(不含短期培训);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其他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人。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七十一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大计。

第七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院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学院设立校友基金会,由校友会负责管理。支持校友发展事业、服务社会,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依法依规组织收入,鼓励和支持学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

第七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内控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学院各项资金的科学、规范、高效、安全运行,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 学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其他无形资产。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院徽志(以下简称校徽)图案为内外两个同心圆里“英文字母‘G’变形图案+2019”;英文字母“G”变形图案取自“赣”的首字母“G”,并融合了凤凰和赣州千年古城的建筑元素,寓意学院在赣州这片沃土上展翅高飞。G”的左上方部分是麦穗结合凤凰羽毛形成的抽象造型,体现的是学院农学类专业特色;“G”的下方是齿轮结合城墙元素的抽象造型,体现的是学院工学类专业特色。“2019”代表了学院开始办学的纪元年份。校徽的内外同心圆间,上方是学院中文名称:澳门永利6774,下方是学院英文名称:Ganzhou Polytechnic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应当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等。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审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江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十一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由院长办公会提出修订建议,经学院党委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分立、合并。

(四)学院办学层次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执行由学院纪委负责监督。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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